技術規范起草的背景情況分析:
1.1 背景情況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規劃綱要》,實現長三角區域 標準統一,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四省生態環境局(廳)聯合四地市場監督管 理局下達任務,編制針對長三角區域的《工業園區揮發性有機物網格化監測技術 指南》。標準編制任務由上海市環境監測中心、江蘇省環境監測中心、浙江省生 態環境監測中心、安徽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上海紡織節能環保中心、浙江省生 態環境科學設計研究院、江蘇省生態環境環監測監控有限公司承擔。
1.2 必要性說明
(1)網格化監測將成為大氣污染管控的主要手段
揮發性有機物(VOCs)為工業園區的主要特征大氣污染物,是臭氧和顆粒 物的主要前體物,同時其毒性可直接損害人體健康,是當前我國大氣污染重點減 排對象。2019 年生態環境部印發的關于《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 (環大氣〔2019〕53 號)的通知中,要求石化、化工類工業園區開展網格化監 測的要求。當前,國家和地方相關政策都將網格化監測作為 VOCs 污染問題排查 的重要手段。全國已經大量開展了相關工作,據不*統計,全國有近上百個城 市開展了城市尺度的揮發性有機物網格化試點工作,涵蓋上萬個園區。長三角地 區目前約有兩百多個工業園區開展了揮發性有機物的網格化監測工作,共有網格 化監測設備幾千套。 長三角工業園區密集,網格化監測作為 VOCs 監管的重要手段,亟需出臺相 關技術規范指導工作開展,更好地服務于管理需求。
(2)相關環保標準
2017 年,河北省發布《大氣污染防治網格化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DB13/T2544-2017),針對 SO2、NO2、CO、O3 和 TVOC,對大氣污染紡織網 格化監測系統、技術要求、質控要求、性能指標和檢測方法提出要求;2017 年 8 月,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就大氣 PM2.5網格化監測,制定了《大氣 PM2.5 網格化監 測點位布設技術指南》、《大氣 PM2.5網格化監測技術要求和檢測方法技術指南》、 《大氣 PM2.5網格化監測系統安裝和驗收技術指南》、《大氣 PM2.5網格化監測系 統質保指控與運行技術指南》;2020 年,山西省制定了《空氣質量網格化監測技 術規范》(DB14/T2009-2020),規定了山西省空氣質量網格化監測的點位布設、 技術要求、技術指標、檢測方法、運行維護等要求,其中包含 TVOC 傳感器設 備的技術要求。目前尚未有 TVOC 網格化監測設備國家或長三角區域地方技術 指南。
(3)目前揮發性有機物網格化應用及存在的問題
由于傳感器在時間分辨率上明顯優于在線色譜和在線質譜等技術,且具有體 積小、價格便宜并可大量布點的優點,在大氣網格化監測中有較大優勢。但揮發 性有機物傳感器與其它常規氣態污染物傳感器(如二氧化硫和臭氧等)不同,揮 發性有機物傳感器其并非對單一物質進行監測,而是需要其對某一類或多類污染 物物質(比如芳香烴及烷烴等)產生響應,實現對工業園區揮發性有機物主要污 染排放的追蹤、預警及變化規律實時監控。在尚無相關監測技術標準的前提下, 長三角地區部分工業園區安裝并使用了傳感器設備作為網格化監測,投入巨大, 但效果卻不理想。一是選型問題,存在監測因子與特征污染物不適用;二是缺乏 維護,部分園區 50%設備基本無數據;三是準確性差,數據波動超過 10 倍以上, 無法反應污染真實變化;四是核心部件傳感器性能良莠不齊,整體網格化監測設 備設計差異導致的監測誤差,導致數據穩定性不佳。 因此,急需制定傳感器監測標準化平臺建設體系,為各工業園區提供有力的 數據保障。
標準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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